佛教发展大蓝图-附录


附录1
宪法的规定、国家原则、政策实施

宪法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3条1项规定:回教为联合邦之官方宗教或国教;惟其他宗教可在安宁与和谐中在联合邦任何地方奉行。

宪法第11条1项规定:人人皆有权信仰及奉行其本身的宗教,及在第4款约束下传播之。

第4条款主要内容是:不可向回教徒传播其他宗教教义或信仰。

第12条2项规定:每一宗教团体皆有权利创设与维持为信徒子女提供本身宗教教育的机构。

第12条3项规定:任何人不得被规定接受非他本身宗教之教导、或参加除他本身宗教之任何仪式或礼拜行为。

第12条4项规定:一名未满十八岁的人士,其宗教必须由其父母或监护人决定。

国家原则
1. 信奉上苍
2. 忠於君国
3. 维护宪法
4. 遵崇法治
5. 培养德行

政策实施
3.1 在马来西亚的寺庙是无须在社团法令下注册的,但建庙要符合地方政府的条例。

3.2 寺庙的香油、乐捐的收入是不必上税的。

3.3 朝拜场所指南:

1.新修改的非回教徒朝拜场所指南(2000年7月)
(仅摘录有关非回教膜拜场所部分)

5.5.3.1非回教膜拜场所的最佳特征:

  • i. 美观与整洁-一个可以呈现美观与整洁的外观;及
  • ii. 和谐-能与环境和生态和谐相容。

5.5.3.2社会计划与发展的原则

  • i. 公平 -准确与公正-必须依社群的需要而发展
  • ii. 整洁和美观确定地点保持在整洁的状态及美观的环境。
  • iii. 安宁规划非回教膜拜场所必须考虑人民安宁方面及不触及其他宗教敏感的因素。

5.5.3.3 分布准则

  • i. 非回教膜拜场所规划
    a.非回教膜拜场所的设立只限用于进行各自的宗教活动。
    b.保留适合的地点作为合法的非回教膜拜场所
    c.规划足够的空间予建立储存宗教仪式器具、膜拜场所、会议室、神职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建筑物。
    d.预备予民众汇合的礼堂或空间。
    e.非回教膜拜场所建设的地点尽量避免建立在回教社群为主的地点。在特别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将为一个居住着多数非回教徒的地区给予额外考虑。
    f.集中点的概念必须考虑到的标准如:
    . 道路所能承担的宽度与数量;
    . 地点环境的平衡;
    . 当地居民的同意;
    . 它的需要
  • ii. 地点设定
    a. 为了确定非回教膜拜场所的需要,主要的居民数目必须预算在内。膜拜场所必须建立在社区的正中地点;
    b. 建立膜拜场所的策划必须根据所定下的标准;
    c. 所有建立在建筑地盘的膜拜用具或暂时的膜拜场所,必须在工程完工后全数移走;及
    d. 设定宽敞的道路和足够的泊车地方以免阻碍交通。
  • iii. 密集比例
    a. 非回教膜拜场所的建立将根据适合一个地方的规划比例而决定;
    b. 根据马来西亚半岛,小镇与城市规划手册1998的密集比例是1:2,600非回教居民1:5,000居民;
    c. 提供于每2,600非回教居民或5,000居民的空间不得超过0.5公顷,建筑物所划分的空间是40%至60%,适合并遵守小型建筑物统一法令1984;及
    d. 建筑物的建设必须衡量:
    . 道路的保留;
    . 建筑物的角落,及 建筑物后方
  • iv. 设计外观
    a. 外观设计必须与当地环境相衬并相容。建筑物的雕塑美工可用在某些地方如:
    . 膜拜场所;
    . 神像或膜拜象征置放处;
    . 大堂或集合地;及
    . 储存膜拜器具的储存室。
  • v. 环境的土地运用
    非回教膜拜场所的环境必须当地和谐,非回教膜拜场所的建筑物与回教社群的住宅必须有至少50公尺的间隔。
  • vi. 外部设计与外观
    a. 非回教膜拜场所的建筑物外部设计可以有各自的传统宗教特征。无论如何,必须考虑到当地社会的敏感问题;及
    b. 外观必须美观、吸引,并与环境相容。

(本 篇华文译文系根据马来西亚官方文件 P/MEN. PERUMAHAN: PIAWAIAN PERANCANGANJPBD 4/2000 “GARIS PANDUAN PERANCANGAN DAN PEMBANGUNAN SEJAGAT (EDISI KEDUA)”译成)

2.旧非回教徒朝拜场所指南 (1998年9月)

1.0:宗旨
此指示书的宗旨是帮助州内发展局及地方发展局策划和筹备非回教徒朝拜场所的计划条规。

2.0:背景:
从历史上的记载已确定了马来西亚的繁荣是含盖各种民族及各种宗教信仰。在国家宪法第一条已肯定回教为国教,但是,其他宗教是允许和睦的在国内任何一个地方推行。一般上,州内任何关联到回教的事务都授权予苏丹或州元首决定;而我国最高元首是全国回教的首长。

为 了满足这项要求和达到计划基础的划一,非回教徒朝拜场所的建立是需要一个规定的指示,以方便州发展局及地方发展局对非回教徒朝拜场所的申请做出参考,此 事也与1998年4月8日内阁部长会议对於不整齐的庙宇建设,达成一致的决定。筹建非回教徒朝拜场所的指示书也参考了第十二节(槟城)及第十三节(雪兰 莪)回教法令(Muzakarah Jawatan Fatwa)对於非回教徒朝拜场所的看法。

  • 2.1:简介
    参拜场所的合意是指任何指定地方或建筑物场所被社群用於祈祷或举行宗教仪式庆典。居住场所或宿舍不属於朝拜场所。
  • 2.2:朝拜场所的角色:朝拜场所必须用於下列宗教活动:
    (i)作为宗教祈祷场所。
    (ii)作为宗教庆典活动场所。
    (iii)作为宗教教育场所。
    (iv)作为该宗教徒祈求的场所。
  • 2.3:非回教徒朝拜场所特徵
    (i)佛教的朝拜场所:对于佛教徒,庙宇是他们的祈求场所。一般上,庙宇都拥有他们的庙宇神像特徵的屋顶。在内部,摆有他们的神像和他们膜拜的空间。
    (ii)基督教徒朝拜场所:对于基督教徒,朝拜场所或基督教教堂是他们祈祷的地方,基督教堂的特征是个大礼堂和教堂外表有十字架的构像。在教堂内有个礼堂供基督教徒们集合祈祷的地方。
    (iii)兴都教徒的朝拜场所:庙宇是兴都教徒们崇拜神仙和安置神像的地方。庙宇也是圣人的住所;里面是中等四方型的空间和上面是由尖塔盖著。
    (iv)锡克教的朝拜场所:锡克教的祈祷方式是很俭仆的,没用到任何的表象或庙宇特徵。

3.0 策划条规:
非回教徒朝拜场所的建立是必须要参考以下的策划条规:

  • (i) 公平,正确和慎重 – 它的建立必须是社会的须求
  • (ii) 卫生和美观 – 确定四周环境的清洁和实际的美观。
  • (iii)宁静 – 非回教徒朝拜场所计划必须平静进行和不触动其他宗教的敏感问题。

4.0:实行的基础:  

  • 4.1:根据国家回教法令第十二节(1985年1月21日及22日的指示)
    (i)如果非回教徒有意在”自己拥有的地段”设立朝拜场所,可以在该地大多数非回教徒居民的要求下批准。
    (ii)所有建立非回教徒朝拜场所的申请必须由回教宗教局参考,听取意见及做出决定。
    (iii)地方政府必先听取当地乡村发展局的意见与赞同,方可批准非回教徒建立朝拜场所。
    (iv)在回教徒众多的地区,无论是建立在私人地产上,建设非回教徒朝拜所的申请是不被批准的。
    (v)地方政府必须非常确定当地非回教徒的人数,方可批准建立非回教徒朝拜场所。这是为了确定朝拜场所的建设是为了居民的须求而设。
    (vi)乡村发展局必须采取坚决行动,对付未受州政府批准而设立的非回教徒朝拜场所。
  • 4.2:参考马来西亚回教法令及国家宪法来策划及实行非回教徒朝拜场所的基本条件如下:
    (i)所有非回教徒朝拜场所的申请必须先得到州政府批准的有关事项
    (a)设立新的朝拜场所或建立新的建筑物作为非回教徒朝拜场所。
    (b)在本身已拥有的地方上,建立非回教徒朝拜场所。
    (ii)非回教徒组织须先得到地方政府批准建筑物图测,方可开始建设工程。(iii)任何现有的建筑物要转变为非回教徒朝拜场所,是必先得到地方政府批准。
    (iv)住宅是不允许转变成为非回教徒朝拜场所的。
    (v)更换建筑物条例来做为非回教徒朝拜场所,是必须向地方政府或州回教局提出申请。
    (vi)公共建筑物,如学校、礼堂和俱乐部,都不能作为非回教徒朝拜场所,同时,必须向教育部和州回教局作出询问。
    (vii)申请在本身已拥有的土地上建设建筑物,必须依照规定的条规和州政府所规定的建筑物蓝图规则提出申请批准。

5.0:普通指示:

  • 5.1 屋址的策划
    非回教徒朝拜场所的屋址及建筑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则:
    (i)非回教徒朝拜场所需要的屋址及建筑物计划必须跟随该地的发展计划来进行。
    (ii)计划设立非回教徒朝拜场所必须根据以下细则:
    (a)朝拜场所的周围或正在策划的朝拜地点,不可处在交叉点。
    (b)朝拜地点必须在社区中心点,或信徒较多的地方。
    (c)回教徒稠密的地区,不允许建立非回教徒朝拜场所。
    (iii)非回教徒朝拜场所不可设立在回教堂旁边,和必须遵照地方当局指示的距离。
    (iv)非回教徒朝拜场所不可接近公共场所,同时公共广场和公共娱乐场。
    (v)如果现有的非回教徒朝拜场所需要维修或重建,地方当局可批准,但要规定重修的建筑物不超越原本的阔度及高度,也不可大过附近的建筑物。
    (vi)必须备有通道和足够的泊车位以及不影响交通。
  • 5.2 朝拜场所空间的部位:
    (i)备有朝拜作用的两个重要空间部位
    1.建筑物内的空间部位
    2.建筑物四周范围和其他设施包括
    a)安置神像空间
    b)摆放膜拜工具与设备空间
    c)厕所及冲凉房设施
    d)泊车处
    e)所有置放设施的面积,必须符合屋址的面积
  • 5.3 建筑物的外型
    (i)非回教徒朝拜场所的建筑物外型不可带有任何会引起其他种族社会不安的明显型式。神像及其他雕像的高度不可超约一层楼的高度或5.0米。
    (ii)建筑物的构造必须只含有宗教式的造型。
    (iii)建筑物和设计与造型必须与周围的建筑物调和。
    (iv)保全含有历史性质的朝拜场所设计。

6.0: 朝拜场所的规定  

  • 6.1人口稠密的比率
    (i)人口稠密的比率将根据1988年马来西亚城市及乡村发展局计划的1:2600非回教徒市民或1:5000市民的标准。
    (ii)每2600位非回教徒或者每5000位市民将获得批准不超过0.5公顷建朝拜场所。同时,建筑物祗占地段的40-60巴仙,及必须遵从1984年建设条例。
  • 6.2: 建筑物的移动空间
    建筑物的移动空间须遵守以下几点:
    (i)建筑物占地面的最少面积
    (ii)建筑物内移动空间所需要的最少地积
    (iii)必须设有泊车位所需的设备
    非回教徒屋址是在0.2至0.5公顷之间,而建筑物的移动空间是:
    至少保留6.0米或(20英尺)
    从建筑物旁到边沿至少3.0米(10英尺)
    建筑物距离後端至少3.0米(10英尺)
  • 6.3 泊车处
    通常非回教徒朝拜场所都是季节性的使用,尤其在特别庆典日。因此,泊车位必要的标准是每18.5平方米(或200平方英尺)须设有一个泊车位已足够。

(摘自《无尽灯》第19/165季刊)

在拿督黄家定担任房屋与地方政府部长后,旧有的建庙条列已修改,情况较旧的条例好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