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发展大蓝图-附录

附录6 – 佛教产权的流失

佛 总应鼓励寺庙将产权,通过合同或信托的方式,让佛总的长老委员会(非个人)有权拒绝寺庙产权的变卖,以使产权改变用途或产权旁落,能加以防止。产权的使用 权力,保持在住持手中。正如目前佛总的分支会购买的产业的处理方法一样,变卖产业时要得到总会的批准方可执行。这方案没有影响个别寺庙产业的使用权,防止 佛教资产的流失,特别是《子孙庙》资产的流失,已日益紧迫。

最近甚至有人公开刊登广告收买寺院庵堂。佛总章程已规定《在寺庙庵堂管理层的邀请下,本总会可 接管遇到困难的寺院庵堂,并由本总会委派僧尼负责管理》。这只是做了一些准备工作而已,防止佛教产业的流失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制度也有待创新,也欢迎 大家提出其他有法律保障的方法或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