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修正

马来西亚佛教总会章程  (1986年修正)

第一章    总纲

  •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马来西亚佛教总会”(以下称本会)
  • 第二条:本会以团结马来西亚佛教徒,联络感情振兴教制,宣扬教义,福利社会,及提高人群道德,促进各族和谐为宗旨。
  • 第三条:本会以(一)蓝色、(二)黄色、(三)红色、(四)白色、(五)橙色、(六)前五色混色等六种颜色之佛旗为旗帜,以”佛号”与佛旗之颜色及代表八正道之法轮为标志。
  • 第四条:本会以自置於槟城车水路182号之马来西亚佛教总会大厦为会所,如将来首都有会所时,总会亦得设立在首都;唯须获社团注册官批准,方可迁移。
  • 第五条:本会为一佛教行政机构,以出家僧尼为主席,总务与财政,在家信众为护持,中央执行委员须有半数为僧尼。

第二章:    会务

  • 第六条:本会任务如左:

(一)教义之宣扬与研究。
(二)教制之振兴与实行。
(三)佛教文化及教育事业之兴办。
(四)社会慈善公益事业之兴办。
(五)各寺庵与教徒之会籍登记。
(六)教徒不合佛制诸陋习之纠正。
(七)其他佛教应兴应革事宜。

第三章:    会员

  • 第七条:

(一)团体会员–凡属马来西亚佛教寺庵,团体,学校等,均得申请加入本会为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出家僧尼,曾经皈依三宝之在家信徒或普通善男信女,均得申请加入本会为个人会 员。
(三)入会手续–
(a)团体会员入会,志愿书须有两名团体会员之介绍,个人会员入会,志愿书须有两 名个人会员之介绍,然后将其送交本会总务处,尽速提交中央执行委员会审查批准, 委员会有权拒绝任何会员入会,无须说明理由。 各地区如设有分会或支会,该地区佛教团体或信徒欲入会者,可向各该分会或支会申 请,由分会执行委员会批准,呈交总会覆准备案。
(b)获准入会并得到正式通知后,申请入会者,即应按照本章程第九条之规定,缴纳 会费,领取会员证,成为本会会员,遵守本会一切章则与决议,履行会员一切义务, 亨受会员一切权利。会员入会申请书及会员证均由本会制发。

  • 第八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为本会会员:

(一)违反佛教教义有显着之言论或行动者;
(二)违反政府法令有显着之言论或行动者
(三)染有不良嗜好,经屡劝不改者;
(四)日常生活有违反教规者(如扶乩、跳童)等。
(五)患有精神病者;
(六)利用本会名义进行政治活动者。

  • 第九条:本会会员之义务如左:

(一)遵守本会章则及决议;
(二)积极推行本会兴办之一切文化,教育,慈善等公益事业;
(三)遵照下列规定,缴纳会费–
(a)团体会员之会费分为四种:甲种每年年捐100元;乙种每年年捐50元;丙种每年 年捐30元;丁种每年年捐10元。
(b)个人会员之会费分为两种:永远会员,於入会时一次缴足12元;普通会员,每年 缴年捐3元。

  • 第十条:本会会员之权利如左:

(一)本会所有会员,皆有选举权,所有僧尼会员及所有曾经皈依三宝之信众会员,皆 有被选举权。
(二)会员间如有因教务发生争议不能解决时,得请求本会或分支会调解之。

  • 第十一条:

(一)出家众之会员,如有违犯本会章则或决议,或公开发表言论破坏本会名誉时,先 由执行委员会僧众委员组织临时小组会审查之,如认事属确实,则由小组向执行委员 会建议予以警告;倘彼继续违犯,则由执行委员会确定之后,开除其会籍,并通告会 员周告。
(二)在家众之会员或团体会员,如有违犯本会章则或决议,或公开发表言论破坏本会 名誉时,则迳由执行委员会审查确定后,开除其会籍,并通告会员周知。

第四章:    组织

  • 第十二条:本会以全马来西亚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机关,开会时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其职权。
  • 第十三条:全马会员代表大会之代表名额,与产生方法如左:
    (一)任 何一州,拥有团体会员不少过二十单位,或个人会员不少过五百名者,得选派 代表三名;但团体会员自二十单位以上,每再增加二十单位时,或个人会员自五百名 以上,每再增加三百名时,得增派代表一名;若州内团体会员少过二十单位,或个人 会员少过五百名者,只可派出代表一名。
    (二)各 州选举全马代表大会之代表,由州分会执行委员会召开州会员大会选出之。所 选出之该州代表,如属在家众,必须品行良好,普曾皈依三宝爱护佛教之正信佛教徒 。至於该州应派之代表人数,其中三分之二选自该州之各团体会员(包括寺院庵堂及 佛教团体),三分之一选自个人会员。
    (三)州会员大会之法定人数为该州全体会员四分之一或三十人,而以最少者为标准。
    (四)为 选举全马大会而召开之州会员大会如於原订开会时间属过半小时,仍不足该州 所订之法定出席人数时,得改为座谈会,当场推荐应派代表人数一倍(被推者不限於 出席会员)。州执行委员会即应於三日内以名单(按当时所得荐票多少为次序排列)由 邮政寄交该州会员圈选,限期寄返,再由州执行委员会开会时公开开票,得票较多者 即为当选代表。
    (五)本条以上各项如有不能实行者,得由州分会函呈本会,酌情办理之。
    (六)未成立州分会之各州,如有团体会员请求出席全马会员代表大会者,得於本会批 准后酌派代表出席,名额由本会规定。
    (七)会员代表之任期三年,期满连选得连连。会员代表在任期内如被选为中央执委, 其於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仍得以会员代表之身份出席。
  • 第十四条:
    (一)本会中央执行委员会由全马会员代表大会选出委员35人组织之,负责执行大会议决案。
    本委员会分设左列各职员,由各委员互选之。

主席:一人 副主席:六人
总务组:主任一人 副主任:二人
财政组:主任一人 副主任:二人
弘法组:主任一人 副主任:二人
教育组:主任一人 副主任:二人
慈善组:主任一人 副主任:二人
文书组:主任一人 副主任:二人
交际组:主任一人 副主任:二人
青年组:主任一人 副主任:二人
普通委员:4名

(二)上列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及各组主任各一人共十人为常务委员,负责处理执行委员会议决案,及本会经常一切会务。遇本委员会议表决定数或常委会议表决同数时,主席均有决定权
(三)所有本会职员均为大马公民。

  • 第十五条:中央执行委员会各职员之权限如左:
    (a)主席对外代表本会,对内主持会议,召集会议等,副主席助理之。主席缺席时,由副主席六人中互推一人代行其职务。
    (b)总务组负责联络本委员会各组,处理档案,会员福利及其他不属各组之事务,并每年依照社团法令办理呈交社团注册官之周年报告等。执行委员会为便利会务之进行而雇用之受薪雇员,工作归总务组调配。
    (c)财政组负责代表本会收支一切款项,及将本会来往账目登记清楚。组主任必须将超过五百元之现款,存入於执行委员会所指定之银行。凡本会开支之款项在一百元以上者,必须以本会银行支票支付之。所有之支票,必须由主席、总务、财政三人中之两人签发方可。
    (d)弘法组负责办理宣扬佛法,研究教义,及推行其他佛教文化活动。
    (e)教育组负责办理佛教徒应办之教育事业,如办理佛教专门学院,佛教义务学校及佛教幼稚园等。
    (f)慈善组负责办理佛教之慈善事业,如办理赠医施药等。
    (g)文书组负责办理本会一切重要华、巫、英文文件。
    (h)查账组负责查核财政部一切出入款项。
    (i)交际组负责办理本会对外事务,如向政府接洽公事,为会员调解纠纷,或与会员联络,指导,慰问等事。
    (j)新职员选出后,新旧职员必须於一个月内进行移交。
    (k)青年组负责本会属下之青年会员,除注重於学习佛法外,亦可作各种健康而不违背佛教庄严之文娱活动;时常与本会属下之分、支会青年团联系,并予确当之指示;惟凡向分、支会青年团发出之文告,须经本会执委会或常委会通过。
  • 第十六条:
    (一)本会设监察委员会,由全马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委员七人组织之,对执行委员会进行之会务,负监察之责。
    (二)监察委员会由委员七人互选一人为主任委员,主委缺席时,由其他委员六人互推一人代行其职务。
  • 第十七条:本会遇必要时,经执行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议决,得设临时特别委员会处理特别事务。
  • 第十八条:本会遇因会务之必要,经常务委员会议决定后,得聘任专家顾问。

第五章:    会议

  • 第十九条:本会全马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日期由常务委员会规定,惟应在该年五月以前举行。开会时日於两个月前正式通知各分会及团体会员,该会员代表大会之任务如下:
    (甲)接受中央执行委员会报告在任期内之会务。
    (乙)接受财政报告在任期内经查账员核准之账目。
    (丙)推选出一个中央执行委员会。
    (丁)处理其他可能提出之事务。在下列情况下,本会应召开特别会员代表大会:
    (甲)中央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
    (乙)有三个或更多之分会执行委员会联名以书面提出要求并说明开会理由与目的时。
    在接到分会要求召开特别会员代表大会后三十天内,将决定开会日期,通知书与特别会员代表大会之议程,至少须在开会日期之十五天前,由总务通知各分会总务。
  • 第二十条:中央执行委员会每半年开会一次,监察委员会每年开会一次。遇必要时,得由主席召开临时执监联席会议。
    本条所指三种会议之召开,除有特别情形外,均应於开会日之两星期前正式函知。
  • 第廿一条:本会遇必要时,得随时召开常务会议,惟须於开会之一星期前发函通知。中央执行委员会议、监察委员会议、执监联席会议及常务会议,出席人数,均以各有关委员人数之三分之一以上,为法定人数。
  • 第廿二条: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议,均以主席为当然主席,主席缺席时,执行委员会以副主席互推一人为临时主席,常务委员会以常委中之副主席为临时主席。
  • 第廿三条:
    (一)本会之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该大会包括州分会与团体会员之代表及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任何会员在主席允许下,得多席会议,惟无发言权或投票权。
    (二)现任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不得被选为下届分会或团体会员之代表,但在代表大会上有发言权而无表决权。只有各代表,得在任何代表大会上投票表决。在票数相等时,大会主席拥有最后之决定权。
    (三)代表大会之法定人数为各分会代表总人数之过半数。

第六章:    经费

  • 第廿四条:本会办理会务及和种事业之经费,以左例各项收入供应之:
    (一)会员费,
    (二)特别捐。
    (三)举办各种合法筹款。
  • 第廿五条:本会除每月职工之薪金,津贴等例常开支外,凡费用在二百元以上不超过五百元者,须经中央执行委员会批准。
  • 第廿六条:本会各项账目於每三个月底结算一次,先汇集报告於每半年一次之中央执行委员会议后,总汇於全马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之。

第七章    查帐

  • 第廿七条:
    (一)全马会员代表大会委任一名义务查账,二名副义务查账。
    (二)查账组查核本会之账目后,须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报告。
    (三)查账组得在任期内随时查核本会之账目,并向中央执行委员会报告。

第八章    信托

  • 第廿八条:
    (一)本会或分会及支会所拥有之一切不动产,将永久为本会之产业。
    (二)本会信托人之人数,为不超过十五名而不少过十名;凡廿一岁以上之会员,得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被选或被核准为信托人,受托管理本会一切不动产,依照中央执行委员会之指示行事。
    (三)本 会各州分会及支会如置有不动产,其信托人得由该分会或该支会斟酌当地情形,选择以下所定四种总人数中之一种:
    (a):十五名,
    (b):十二名,
    (c):九 名,
    (d):六名。
    惟无论选定任何一种,其信托人须由该分会或该支会之会员大会选出三分之二人数,提交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核准;并由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选出三 分之一人数,如入共同受托管理该分会或该支会之不动产,依照中央执行委员会之指示行事。(四)本会各州分会及支会如置有不动产,将选出该分会或支会之信托人时,须於召开会员大会之一个月前,以书面告知本会中央执行委员会,由中央执委会派出代表监督选举。
    (五)本会各州分会及支会如置有不动产,其用途只能作为该分会或该支会举办符合本会章程之各项事宜,不得移作其他之用。
    (六)未经本会会员代表会之允许或授权,信托人不得将本会或分会或支会之任何产业出售、割让、租赁或抵押。
    (七)当 信托人逝世,或有严重病症,或神经不正常,或长期离开本国,或严重造犯本章程,或公开发表破坏本会言论,或被本会开除会籍,或有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其职务 时,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得取消其信托人之职,并另选其他会员递补之;如有取消之信托人原由分会或支会选出者,则应仍由该分会或支会之会员大会选出,而由本会 会员代表大会核准递补之。
    (八)本会如遇分会或支会依本条章程(二)要求核准其所选出三分之二之信托人,及由本会选出三分之一信托人时,或遇分会或支会依本条章程(七)要求本会核准其所补 选之信托人时,而本会下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之期,距离其要求之时尚远,得以书面传递方法,邮寄予当届会员代表表决核准之;至於由本会选出之三分之一之信托 人,则由本会中央执行委员会议推荐,经当届会员代表书面表决,获得通过而委任之。
  • 第廿九条:信托人选出后,须由本会给予委任状。
  • 第三十条:信托人选出后,须由本会呈执社团注册官。
  • 第卅一条:信托人须依本会规定,保管本会产业,倘有违背本会规定之行动,本会全马会员代表大会或特别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去该职,并另选他人充任之。

第九章:    分会及支会

  • 第卅二条:本会属下任何一州,会员人数达到一百名时,得请求中央执行委员会批准其设立分会。
  • 第卅三条:
    (一)州分会之产生,由本会中央执行委员会委派召集人,召开该州会员大会,选出州执行委员至少十五名,再由州委员中,推定正、副主席,总务,财政及文书等职员,组织州执行委员会,处理该州黛务。
    (二)各州分会如需分设支会,得由州执行委员会委派召集人,召开该支会所属地区之会员大会以组织之。
  • 第卅四条:州分会於接到全马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会议日期之通函后,须在三十日内发出传单,召开州分会之会员大会,州会员大会之法定人数为该州全体会员四分之一或三十人,而以最少者为标准。
  • 第卅五条:
    (一) 州分会之会员大会,应处理事项如下:
    (甲)接纳会务及进支账目报告。
    (乙)选举代表,出席全马会员代表大会。
    (丙)选举州分会下届执行委员会之职员。
    (丁)处理其他兴革事宜。(二) 在下列之情况下,州分会将召开特别会员大会:
    (甲)秉承中央执行委员会之指示,或
    (乙)州分会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或
    (丙)州分会二十名以上会员联名以书面请求,同时列明召开特别会员大会之理由与目的。
  • 第卅六条:
    (一)州分会执行委员会之职员,包括主席、总务、财政、弘法、慈善、文书、交际及查账,各正一名、副一名或若干名;此外,视会务之需要,得增设教育、诵经、康乐、敦谊、妇女等组正副主席一人,或青年团与念佛团监理。
    (二)州分会以执委会之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及各组主任或监理一人,合组常务委员会,负责处理执委员之议决案,及经常一切会务。
    (三)州分会执行委员会职员之任期为三年,惟连选得连任。
    (四)州分会执行委员会召开会议,须於一星期前发函通知;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须於三天前发函通知。出席人数,以各有关委员人数之三分之一以上,为法定人数。
  • 第卅七条:州分会之总务,须负责於每年三月以前呈交分会常年报告,包括该州分会上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之进支账目表,及该分会执行委员会之现任全体职员表。
  • 第卅八条:州分会由该州会员所缴之年捐中,抽出百分之四十寄与本会,馀下百分之六十留作该州分会之经费。
  • 第卅九条:州分会财政手上所存现款超过二百元时,须以该州分会名义,存入其执行委员会所指定之银行,银行之支票,须由该州执委员之正副主席,总务,财政中,推定正副支票签署人若干名,於每次支款时,至少须有两人签署,并盖上该州分会印章,方为有效。
  • 第四十条:
    (一)州分会或支会如有不遵守本会章程,或不履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或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或严重破坏本会名誉,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或中央执行委员会议决后,得解散该州分会或支会。
    (二)州分会或支会被解散时,其所存款项,应悉数移交与本会。
    (三)州分会或支会被解散时,该分会或该支会之主席、总务、财政须负责将该分会或该支会之一切薄册、纪录、一切文件单据,连同自上次结账至解散日之账目,一并送交本会总务收存。
    (四)    在环境需要时,被散解之州分会或支会,得由本会委任该州或该地区之会员,组织该州或该地区临时执行委员会,暂时管理该州或该地区之事务;临时执行委员会之任务,直至本会召开该州或该地区之会员大会,选出新执行委员会时为止。
  • 第四十一条:
    (一)各州分会及支会一切会务活动,须以本会章程为依归。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均得就分会及支会之管理,向其发出指示。
    (二)凡本会属下之各州分会、支会,与分支会属下之各组,以及本会直辖之团体(不包括寺院庵堂团体会员及非用本会名义注册之团体),不得成为其他团体之属会或会员。
  • 第四十二条:
    (一)支会之组织,会员大会法定人数,执委常委会议法定人数与任期,常年报告及银行存款等,应依据本章程第卅二、卅三、卅四、卅六、卅七及卅九条,一如分会之规定办理之。
    (二)支会得由该支会所属地区会员所缴之会费中,抽出百分之十寄与本会,百分之二十交与该州分会,馀下百分之七十,留作支会之经费。
    (三)支会不得迳派代表出席本会员代表大会,惟该州分会召开会员大会,可选举支会之任何会员,作为该州之代表,出席本会会员代表大会。
  • 第四十三条:州分会及支会办理会务之各项细则,得由各州分会及各支会依据本会章程之原则,各别订定之,惟须呈交本会中央执行委员会核准后,方可施行。

第十章:    附则

  • 第四十四条:本会以每二阳历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为每年度徵收会费总结账目之期。
  • 第四十五条:本会中央执监委员及所兼职位,均系义务性质。为使会务进行顺利,提高行政效率,经执行委员会之通过,应另雇受薪职员若干人。
  •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全马会员代表大会之通过,并呈报政府核准后施行之。
  •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如有未尽善事宜或事实需要,须予增删时,必须经由全马会员代表大会或特别会员大会之通过,方得修改之,其所增删或修正之条文,并须经政府社团注册官之批准。
  • 第四十八条:
    (一)本会非经全马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三分之二表示赞成,或经邮政用书面投票表示赞成,不得解散。
    (二)遇本会依照本修(一)项之规定,受到解散时,本会所负之合法债务,须清偿之,所有馀留不动产与动产如何处理,并由大会决定之。
    (三)散解本会之通知书由中央执行委员会签名,于散解日起十四日内,向政府社团注册官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