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

大马佛总第十五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致予
马佛总各州分支会主席总务
及州会员召集人

迳启者: 案据本总会第十四届常务委员会及执行委员会议决, 有关召开第 十五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及州会员代表大会与支会会员大会事项摘录奉告如下:
(一) 第十五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将于2004 年4 月23 日 及24 日( 星期六与星期日) 在古晋( 会场未定) 举行。

(二) 依据本总会章程第8条第C项, 各州代表人数分配如下:

  • (A) 槟城26名团体会员代表18名-个人会员代表8名
  • (B) 吉打8 名团体会员代表6 名-个人会员代表2 名
  • (C) 霹雳16 名团体会员代表11 名-个人会员代表5 名
  • (D) 雪隆17 名团体会员代表12 名-个人会员代表5 名
  • (E) 森美兰28 名团体会员代表19 名-个人会员代表 9 名
  • (F) 马六甲25 名团体会员代表17 名-个人会员代表 8 名
  • (G) 柔佛19 名团体会员代表13 名-个人会员代表 6 名
  • (H) 彭亨6 名团体会员代表 4 名-个人会员代表 2 名
  • (I) 吉兰丹5 名团体会员代表 3 名-个人会员代表 2 名
  • (J) 丁加奴 1 名
  • (K) 玻璃市 1 名
  • (L) 沙巴 1 名
  • (M) 砂劳越 1 名
  • (N) 玻璃市 1 名
  • (O) 纳闽 1 名

(三) 各州会员大会召集人:

  • A.槟城:槟州分会 B.吉打:吉打分会 C. 霹雳:霹雳分会
  • D.雪州:雪隆分会 E.森州:森美兰分会 F.甲州:马六甲分会
  • G.柔佛:柔佛分会 H.彭亨:双溪兰支会 I. 丹州:佛总
  • J. 丁州:佛总 K.沙巴:沙巴分会 L.砂劳越:砂劳越分会
  • M. 玻璃市:加基武吉佛教会 N.纳闽:纳闽佛教会

(四) 选举规则如下:
(甲) 章程第五条 会籍

  • (C) 申请入会者,即应按照本章程第六条之规定,缴纳会费,领取会员证,成为本总会会员,遵守本总会章程与决议,履行会员一切义务,享受会员一切权利;唯入会超过一年后始有投票权与被选权。会员入会申请书及会员证均由本总会制发。


(乙)章程第八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州会员代表大会与支会会员大会

  • (C) 全国及州会员代表大会之代表名额,与产生方法如下:
    (i) 任何一州,拥有团体会员不少过十单位,或个人会员不少过三百名者,得选派全国代表三名,每再增加十单位团体会员,或每再增加二百名个人会员,得增派代表一名;若州内团体会员少过十单位或个人会员少过三百名,只可派代表一名。
    (ii) 现任中委会与监委会成员,包括委任之委员,都是来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有发言权也有投票权。
    (iii) 各州选举全国代表大会之代表,由州委会召开州会员代表大会选出之,任期为三年。所选出之代表,如属在家众,必须品行良好,并曾皈依三宝,爱护佛教之正信佛教徒。至于该州应派之代表人数,其中至少三分之一选自该州之寺院、庵堂代表,三分之一选自个人会员。
  • (d) 州会员代表大会之代表名额与产生方法如下:
    (i) 任何县属支会,拥有会员不少过一百名,得选派州代表一名;每增加一百名,得增加选派一名。
    (ii) 州内的寺庵与团体会员可选派一名代表,出席州分会会员代表大会。
    (iii) 州委会成员,包括委任之委员,都是下届州会员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有发言权也有投票权。
    (iv) 所有代表必须是正信会员。(不得兼任其他外道团体职位)
  • (e) 未成立州分会之各州,可根据本总会章程第八条 (c) 项
    (i) 推选代表出席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 (f) 在未成立分支会地区:在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前三个星期总秘书应召开中央直属会员大会。三百名中央直属会员可选一名代表出席全国代表大会,每增加二百名中央直属会员,可增选一名代表。
  • (g) 在未成立县支会地区:于州代表大会召开前三个星期,州秘书应召开州直属会员大会。一百名州直属会员可选一名代表出席州代表大会,每增加一百名州直属会员, 可另选一名代表。 (j) 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议程如下:
    (i) 覆准前期议案
    (ii) 检讨前期议案
    (iii)接受总务报告
    (iv)接纳常年报告
    (v) 接受财务报告 (经查账核准之账目)
    (vi) 讨论提案
    (vii) 选举
    (viii) 委任三名义务查账。
  • (n) 支委会认为必要时, 可召开支会特别会员大会。
    (ii) 全国与州会员代表大会或特别会员代表大会之法定人数最低为会员代表总数一半。
    (iii) 支或分会会员大会或特别会员大会的法定人数为支会理事总人数的一倍。

(丙) 章程第九条 选举

  • (a) 七人选举委员会由中委会州委会及支会委员会于各级选举前一个月委任, 主持各级委员会选举。
  • (b) 任何代表或会员欲推举候选人须向马佛总注册之办事处索取提名表格,在提呈表格前,须先得到被提名者之同意,提名人与附议人必须在提名表签名,填妥表格后必 须在选举前七天交予马佛总注册办事处,选举委员会将汇集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前三天,让所有会员知晓,印有候选人名字的选票,将于现场分发予代表进行秘密 投票,投票者可在选票内划勾,其划勾数目不可超过中委或州委员或支会理事会之人数,投票者将选票置入封密箱内。获得最高选票之候选人,将成为中委、州委或 支会理事。
  • (c) 选票将于当天计算,投票成绩亦将在全国代表大会或州属代表大会或支会大会当场宣布。
  • (d) 在选举后7天内,当选者将自行秘密复选,推选出章程所规定之职位。

(丙) 章程第十九条 分支会理事

  • (a) 州执行委员会 (以下简称州委会)是州级的最高领导机构,处理州级的佛教事务,州委会成员如下:
    主席: 一人 副主席: 二人
    总务: 一人 副总务: 一人
    财政: 一人 副财政: 一人
    弘法组主任: 一人 副主任: 一人
    教育组主任: 一人 副主任: 一人
    慈善组主任: 一人 副主任: 一人
    青年组主任: 一人 副主任: 一人
    委员: 四人
    委任委员: 四人

若会务需要可增设小组, 但是,州委会之人数不得超过三十五名。州委会成员必须由州会员代表大会中之代表选出,然后才进行复选。

  • (b) 支委会成员最少十五人,不得超过三十五人。由中选支委委任的委员最少二名,不得超过四名。除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总务一人、副总务一人、财政一人、副财政一人之外,其余小组可参考州委会组织,根据需要成立之。

(五) 本总会有权取消不符上述条件之代表资格。
(六) 各州代表名单与提案须于2004年正月底以前寄交本总会。
(七) 各该州除了派出代表外,得派观察员(以两名为限),出席全国会员 代表大会旁听,本总会将提供餐宿。
(八) 各州分支会须于 2003 年 12 月以前进行改选。

以上所列各项,敬请关注,随函附上本总会章程、各州会员统计表,以及提名竞选表格,以供参考,谨希察照至盼!

马来西亚佛教总会
主席寂晃
总务妙开 同启
2003 年 6 月 1 日
04/12/2003《星洲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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