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修正

马来西亚佛教总会章程  (2001年修正)

第一条    名称
本总会定名为“马来西亚佛教总会”(以下称本总会)

第二条    注册地址

本总会之注册地址为槟城车水路一八二号之马来西亚佛教总会大厦为会所;全国中委会可决定会所设在其他地点,唯须获社团注册官批准,方可迁移。

第三条    旗与标志
本总会将采用佛旗拥有六种颜色即蓝色、黄色、红色、白色、橙色及前五色混合色,而其标志以”佛号”字由佛旗的颜色圈围绕着及八正道之法轮为周围。

第四条    目标

  1. 教义之宣扬与研究。
  2. 教制之振兴与实行。
  3. 佛教文化及教育事业之兴办。
  4. 社会慈善公益事业之兴办。
  5. 各寺庵与教徒之会籍登记。
  6. 教徒不合佛制诸陋习之纠正。
  7. 保持佛教完美之体制与尊严。
  8. 加强大马佛教徒之团结与友谊以及促进种族和谐。

第五条    会籍
A.)马来西亚公民均得申请加入本总会为会员。而会籍分为两种

  1. 团体会员:马来西亚佛教寺院庵堂、佛教团体以及学校均可申请入会。
  2. 个人会员:凡十八岁以上的出家僧尼,以及曾经皈依三宝之在家信徒或普通善男信女,均可申请加入本总会为个人会员。

B.)入会手续
佛教团体申请入会,其志愿书须有两名团体会员提议与附议,个人申请入会,其志愿书须有两名个人会员提议与附议,然后将其送交本总会总务处,尽速提交中委会审查批准,委员会有权拒绝任何会员入会,无须说明理由。各地区如设有分会或支会,该地区佛教团体或信徒欲入会者,可向各该分会或支会申请,由分会或支会执行委员会批准,呈交本总会覆准备案。

C.)申请入会者
即应按照本章程第六条之规定,缴纳会费,领取会员证,成为本总会会员,遵守本总会章程与决议,履行会员一切义务,享受会员一切权利。唯入会一年后始有投票权与被选权,会员入会申请书及会员证均由本总会制发。

D.)会员若要由一支会转到另一支会,可向有关分支会申请,惟需获得本总会审批,转换会籍后六个月才有投票权。

E.)本总会会员之义务如下:

  1. 遵守本总会章程及决议。
  2. 积极推行本总会兴办之一切文化、教育、慈善等公益事业。
  3. 及时缴交年捐

F.)本总会会员之权利如下:

  1. 本总会所有会员,皆有选举权,唯须依第五条章程之规定。所有僧尼会员及所有曾经皈依三宝之信众会员,皆有被选权。
  2. 会员间如有因教务发生争议不能解决时,得请求本总会或分支会调解之。

G.)凡在籍大专生欲申请入会须获得副校长或学院当局书面允许。

第六条    年捐
A.)团体会员年捐为马币一百令吉。会员年捐须于每年三月之前缴交。凡欠捐超过两年者,其会员籍将自动停止。若欲重新申请成为会员者,在缴清所有欠费后尚须待 中委员会考虑与决定。

B.)个人永久会员,于入会时一次缴足三十令吉。州分会由该州会员所缴之年捐中,抽出百分之四十寄予本总会,余下百分之六十留作该州分会之经费。支会由会员所缴之会费中,抽出百分之十寄给本总会,百分之二十交给分会,余下之百分之七十,留作支会之经费。

第七条    退会与终止会籍
A.)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为本总会会员。

  1. 有显著之言论或行动违反佛教教义者。
  2. 有显著之言论或行动违反政府法令者。
  3. 染有不良嗜好,经履劝不改者。
  4. 日常生活有违反教规者(如扶乩、跳童等)。
  5. 患有神经病者。
  6. 利用本总会名义进行政治活动者。

B.)出家众之会员,如有违犯本总会章程或决议,或公开发表言论破坏本总会名誉时,先由执行委员会僧众组织临时小组审查之,如认事属确实,则由小组向中央委员会建议予与警告;倘彼继续违犯,可通告开除之,若有不服,可书面向中央执行委员会上诉,中委会之决定是最终的决定。

C.)在家众之会员或团体会员,如有违犯本总会章程或决议,或公开发表言论破坏本总会名誉时,则由中央委员会成立纪律小组审查确定后,开除其会籍,并通告会员周知,若有不服,可书面向中委会上诉,中委会的决定是最后的决定。

D.)凡欲退出本会的会员,须在六个月时间以书面通知其支会秘书而所欠会费须缴清。

第八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州会员代表大会与支会会员大会
A.)本总会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休会时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委会)执行代表大会议决案。

B.)本总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州会员代表大会、支会会员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日期由中委会决定,惟应在该年八月以前举行。各级委员会的主席是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当然主席。

C.)全国及州会员代表大会之代表名额,与产生方法如下:

  1. 任何一州,拥有团体会员不少过十单位,或个人会员不少过三百名者,得选派全国代表三名,每再增加十单位团体会员,或每再增加二百名会员,得增派代表一名;若州内团体会员少过十单位或个人会员少过三百名,只可派代表一名。
  2. 现任中委会与监委会成员,包括委任之委员,都是来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有发言权也有投票权。
  3. 各州选举全国代表大会之代表,由州委会召开州会员代表大会选出之,任期为三年。所选出之代表,如属在家众,必须品行良好,并曾皈依三宝,爱护佛教之正信佛 教徒。至于该州应派之代表人数,其中至少三分之一选自该州之僧尼、寺院、庵堂代表,与佛教团体代表。三分之一选自个人会员。

D.)州会员代表大会之代表名额与产生方法如下:

  1. 任何县属支会,拥有会员不少过一百名,得选派州代表一名;每增加一百名,得增加选派一名。
  2. 州内的寺庵与团体会员可选派一名代表,出席州分会会员代表大会。
  3. 州委会成员,包括委任之委员,都是下届州会员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有发言权也有投票权。
  4. 所有代表必须是正信会员。(不得兼任其他外道团体职位)

E.)未成立州分会之各州,可根据本总会章程第八条(c)项 , 推选代表出席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F.)在未成立分支会地区:在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前三个星期,总秘书应召开中央直属会员大会。三百名中央直属会员可选一名代表出席全国代表大会,每增加二百名中央直属会员,可增选一名代表。

G.)在未成立县支会地区:于州代表大会召开前三个星期,州秘书应召开州直属会员大会。一百名州直属会员可选一名代表出席州代表大会,每增加一百名州直属会员,可另选一名代表。

H.)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该年八月前召开。州会员代表大会在该年七月前召开。支会会员大会在该年六月前召开。

I.)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特别会员代表大会,或州会员大会,州特别会员大会或支会会员大会或支会特别会员大会开会的通知书至少于十四日前发出。在各级会员大会,前三年已查过的账目须与大会通知书一齐寄出。

J.)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议程如下:

  1. 覆准前期议案
  2. 检讨前期议案
  3. 接纳总务报告
  4. 接纳常年报告
  5. 接纳账务报告(经查账核准之账目)
  6. 讨论提案
  7. 选举
  8. 委任三名义务查账。

K.)在下列情况下,应召开全国特别会员大会

  1. 中委会认为必要时。
  2. 最少有三个州委会联名以书面提出要求,并说明开会理由与目的。在接到上述要求召开特别会员代表大会后,总务必须在接到要求信的两个月内召开全国特别会员代表大会。

L.)在中委会要求下,州委会及支委会必须在两个月内召开州特别会员代表大会或支会特别会员大会。

M.)州委会认为必要时,可召开州特别会员代表大会。

N.)支委会认为必要时,可召开支会特别会员大会。

  1. 各级执行委员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以各有关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出席为合法。
  2. 全国与州会员代表大会或特别会员代表大会之法定人数最低为会员代表总数一半。
  3. 支或分会会员大会或特别会员大会的法定人数为支会理事总人数的一倍。

O.)上述各项会议,如出席者不足法定人数,可于十四天内,另行召开会议,届时,若仍不足法定人数,出席者可讨论当日事宜。唯无权通过任何足以影响全体会员权益之议案及修改章程。

P.)在主席的允许下,任何会员得列席会议,惟无发言权和投票权。

第九条    选举
A.)七人选举委员会由中委会,州委会及支会委员会于各级选举前一个月委任,主持各级委员会选举。

B.)任何代表或会员欲推举候选人须向马佛总注册之办事处索取提名表格,在提呈表格前,须先得到被提名者之同意,提名人与附议人必须在提名表格签名,填妥 提名表格后,必须在选举前七天交予马佛总注册办事处,选举委员会将汇集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前三天,让所有会员知晓,印有候选人名字的选票,将于现场分发 予代表进行秘密投票,投票者可在选票内划勾,其划勾数目不可超过中委或州委或支会理事会之人数,投票者将选票置入封密箱内。获得最高选票之候选人,将分别 成为中委、州委或支会理事。

第十条    中央委员会
A.)中委会是本总会的最高领导机构、处理全国性佛教事务。中委会成员如下:

  • 总会长:一人、
    副总会长:六人
  • 总务:一人、
    副总务:二人
  • 财政:一人、
    副财政:二人
  • 弘法组主任:一人、
    副主任:二人
  • 教育组主任:一人、
    副主任:二人
  • 福利与慈善组主任:一人、
    副主任:二人
  • 青年组主任:一人、
    副主任:二人
  • 文书组主任:一人、
    副主任:二人
  • 联络组主任:一人、
    副主任:二人
  • 交际组主任:一人、
    副主任:二人
  • 普通委员:四人
  • 委任委员:四人

B.)总会长、一位副总会长、总务、财政及各组主任共十一人为中央常务委员会,负责处理中委会的议决案,及本总会经常之一切会务。

C.)监察委员会的成员为七人。他们之间互选一人为主任,主任缺席时,由其他六人互推一人代行其职务,监督中委会之职务。监察委员会每年至少开会一次。开会通知书须于七天前发出。

D.)每三年举行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出三十八名中委及七名监察。中委再进行复选。

E.)新职员选出后,新旧职员必须于一月内进行移交手续,如旧职员故意延误,将面对产生的一切责任与后果。如任何中委逝世或辞职,其空缺将由第二多数票后补填补之。若获推荐者拒绝接受,中委有权邀请佛总会员担任斯职,直到下届大会为止。

F.)中央委员会成员及监察员必须是马来西亚公民,每届任期三年,除了财政在连续二届后,不得重任财政,其余职位可连任。

G.)中委会每半年最少开会一次,会议通知书至少于十四日前发出。

H.)总会长可以随时召开中央常务会议,会议通知书必须在会议前七天发出。

I.)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常务委员会的会议法定人数是理事会成员人数的一半。

J.)在必要时,中央委员会或中央常务委员会,可设立特别委员会。

第十一条    中央委员会职权
A.)总会长对外代表本总会,对内主持会务,如召集会议等,副总会长助理之。总会长缺席时,由副总会长中互推一人代行其职务。表决时,如果票数相等,总会长有权投决定票。

B.)总务依照章程负责处理会务,并负责执行代表大会与中委会之指示,负责处理来往信件,保管记录与文件,但不包括财务记录,此外,并出席与记录会议过程,以及适当保管会籍记录。副总务则协助总务工作。

C.)财政负责收支一切款项,及将来往账目登记清楚,副财政协助财政之工作。

D.)弘法主任负责办理宣扬佛法、研究教义,及推行其他佛教文化活动。副弘法主任协助弘法主任之工作。

E.)教育主任负责办理佛教徒应办之教育事业,如办理佛教专门学院,佛教义务学校及佛教幼稚园等。副教育主任协助教育主任之工作。

F.)福利与慈善主任负责办理佛教徒应办之福利与慈善事业,如办理赠医施药等。副福利与慈善主任协助福利与慈善主任之工作。

G.)青年组主任负责指导,除注重学习佛法外,亦可作各种健康而不违背佛教庄严之文娱活动;本总会青年组时应常与本总会属下之分会、支会青年组联系,惟凡向分、支会青年组发出之文告,副本须呈中委会备案。青年组副主任协助青年组主任之工作。

H.)文书组主任负责办理一切重要华巫英文文件。文书组副主任协助文书组主任之工作。

I.)联络组主任代表本总会协调与公众人士之关系,建立本总会与政府之联系,调解会员之间的纠纷。联络组副主任协助联络组主任之工作。

J.)交际组主任负责办理对外事务,如向政府及公众人士接洽公事,为团体会员与会员调解纠纷,或与会员联络、指导、慰问等等。交际组副主任协助交际组主任之工作。

K.)当新职员选出后,必须随即推出受委委员,以递补委员会之空缺。

L.)当选与受任委员将协助本总会会务。

M.)当中委会、常务理事会认为需要时,可设立特别委员会。

第十二条    财政条款
A.)本总会收入来源,由以下列各项收入供应之:

  1. 会员费。
  2. 特别捐。
  3. 举办各种合法筹款。

B.)本总会除每月职工之薪金、津贴等例常开支外,凡费用在一千元以上者,必须由常务委员会批准。同时,必须将超过一千元之现款,存入执行委员会所指定之银行,总务只能批准少过一千令吉开支。

C.)支出在一千元以上者,必须以银行支票支付。所有之支票,必须由总会长、一位副总会长、总务、财政四人之中两人签署,并盖上本总会印章方为有效。

D.)财政手中不可有超过500令吉现金。凡现金超过500令吉,在收到的七天内存入中委会批准之马佛总银行户口。

E.)本总会之会计年度由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各项账目每三个月结算一次,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同时,把有关查核之常年财政结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F.)在每年财政年后,财政须准备好进支账目表及资产负债表并在佛总第12条章程下由审查师审查,所有经审查账目须呈交下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副本将存在马佛总办事处及给各州会员方便。

第十三条    查账

  1. 本总会设一名义务查账及二名副义务查账,由会员代表大会选出,任期三年,义务查账不是中央委员会之委员。
  2. 州分会设一名义务查账及一名副义务查账,由州代表大会选出,任期三年,义务查账及副义务查账非州委员会成员。
  3. 支会设一名义务查账及一名副义务查账,由会员大会选出,任期三年,义务查账及副义务查账并非支会委员。
  4. 义务查账与副义务查账应审查所有账目,并呈报予中委会,州分会理事会及支理事会。

第十四条    名誉会长与顾问
因会务之需要,在中委会的许可下,得委任合格人士担任中委会,州分会及支会谘询与顾问。

第十五条    产业注册
A.)本总会或州分会及支会所拥有之一切不动产,将永久为本总会之产业。

B.)本总会之一切固定资产必须注册于本总会名下。所有产业之契据必须由当届总会长、总务以及财政联合签署,并盖本总会印章。该三位重要常务之任职需由注册官出具 证明书证实之方为有效及合法。分支会之产业注册亦可由分支会当届主席、总务及财政联合签署并盖上分支会印章,唯事前必须先获得本总会中委会之之书面批准。

C.)本总会及分支会之固定资产,非经会员代表大会或州分会/支会会员大会的五份之三出席者通过,不得转让、变卖或抵押。同时,事先必须获得中委会之允许或授权。

D.)本总会各州分会及支会如欲置不动产,须以书面告知中委会,并将大会通知书一齐寄上,由中央委员会派出代表监督会议之进行。

E.)各州分会及支会如置有不动产,其用途只能作为该分会或该支会举办符合本总会章程之各项事宜,不得移作其他用途。除非得到中委会之批准。

第十六条    禁例
A.)任何方式之赌博,无论有无赌注,都不得在会所举行,亦不得收藏任何赌具及吸毒工具,同时在会所内不能做出有伤风化的个人行为。

B.)禁止在会所进行赌博,诸如玩罗盘、潘滩保、白明、勿浪鸡、牌九、道奴、天九、十二支、三张、二十一牌、十牌半、一切斗子玩艺、做庄、台牌以及一切纯粹幸运的玩意。

C.)本总会之会款不可作个人借款用途。

D.)本总会不得参与政治,亦不可供作政治用途。

E.)不可携带荤腥酒肉进入会所。

F.)职工法令已明确阐明,不准本总会或会员利用本总会名义尝试参与职工纠纷之活动。

G.)本总会不能举办任何博彩活动,除非获得中委会允许,以及政府准证。

H.)1996年社团法令第二节已阐明,本总会不能给予会员或会员家属任何优惠。

第十七条    解散
A.)针对解散事宜而召开之特大会议上,本总会非经全国会员特别大会全体代表三分之二表示赞成,不得解散。

B.)若本总会受到解散时,本总会所负之合法债务,须清偿之,所有遗留不动产与动产如何处理,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之。解散通知书须于解散日起十四天内,向政府社团注册官呈报。

第十八条    分会与支会的成立与解散
A.)分支会的成立必须先获得社团注册官批准。

B.)任何州属会员人数达五百名时,即可向中委会申请成立州分会。当一州之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不足二十名时,州委会成员由该州支会会员直接选出。州分会的成立大会由中委会委派召集人并主持之。

C.)任何县属拥有会员一百名时,即可向州分会申请成立支会,由州分委会审批并主持第一次之会员大会,呈中委会备案。若该州尚没有设立州分会,可直接向中委会申请成立支会,由中委会审批并派人主持第一次之会员大会。

D.)州分会或支会如有不遵守本总会章程,或不履行本总会会员代表大会或中央委员会之议决案,或严重破坏本总会名誉,经本总会会员代表大会或中央委员会议决后,得解散该州分会或支会。被解散之分会或支会,如有不满大会的决定,可向本总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诉。

E.)州分会或支会被解散时,其所存款项,应悉数移交本总会。

F.)州分会或支会被解散时,该州分会或该支会之主席、总务、财政须负责将该分会或该支会之一切簿册、记录,一切文件单据,连同自上次结账至解散日之账目,一并送交本总会总务收存。

G.)在环境需要时,被解散之州分或支会,得由中委会委任该州或该地区之会员,组织该州或该地区临时执行委员会,暂时管理该州或地区之事务;临时执行委员会之任务,直至中委会召开该州会员代表大会或地区之会员大会,选出新执行委员会时为止。

H.)凡本总会属下之各州分会、支会,与分支会属下之各组,以及本总会直辖之团体(不包括寺院庵堂团体会员以及非用本总会名义注册之团体)不得成为其他团体之属会或会员。

第十九条    分支会理事
A.)州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委会)是州级的最高领导机构,处理州级的佛教事务,州委会成员如下:

  • 主席:一人
    副主席:二人
  • 总务:一人
    副总务:一人
  • 财政:一人
    副财政:一人
  • 弘法组主任:一人、
    副主任:一人
  • 教育组主任:一人、
    副主任:一人
  • 福利与慈善组主任:一人、
    副主任:一人
  • 青年组主任:一人、
    副主任:一人
  • 委员:四人
  • 委任委员:四人

若会务需要可增设小组,但是,州委会之人数不得超过三十五名。州委会成员必须由州会员代表大会中之代表选出,然后才进行复选。

B.)支会执行委员会(简称支委会)是地方性的组织,是佛教深入民间的基层组织,实际领导善男信女走向正信与护持佛教运程的基本力量。

C.)支委会成员最少十五人,不得超过三十五人。由中选支委委任的委员最少二名,不得超过四名。除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总务一人、副总务一人、财政一人、副财政一人之外,其余小组可参考州委会组织,根据需要成立之。

D.)支委会的成员必须每3年由该支会的会员大会中选出后,再进行复选。

E.)州委及支委都必须是马来西亚公民,三年一任,连选得连任。唯财政不得连选超过两届。

F.)州委会每半年最少开会一次,会议通知书至少于七日前发出。

G.)支委会最少每三个月开会一次,会议通知书至少于七日前发出。

H.)中委会、州委会、支会得随时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通知书至少于七日前发出。

I.)各级委员会的法定人数是委员会成员总额的半数。

J.)寺庵与团体会员按其宗旨推动佛教的发展,本总会将负责协调及帮助推动其活动。

第二十条    分支会理事职务
A.)主席代表分支会处理一切对外事务,及主持会议,副主席协助主席执行职务,当主席缺席时,可推选一位副主席代其执行职务。当面对悬殊问题时,或逢票数相等时,主席有最后表决权。

B.)总务可依章程推行分支会会务,并执行州代表大会与支会大会以及分支会委员会之指示。他负责所有来往信件,保管所有册子、文件以及信件,账目与财政记录则例外,他出席一切会议,记录过程。同时,保持完整的会籍记录,副总务则协助其工作。

C.)财政管理所有款项收支,负责完整与及时之账目,副财政协助其工作。

D.)弘法主任负责办理宣扬佛法、研究教义及推行其他佛教文化活动,副弘法主任协助其工作。

E.)教育主任灸贵州与地区之教育事务,副教育主任则协助其工作。

F.)福利与慈善主任负责办理所有福利慈善工作,诸如提供赠医施药,副主任则协助其工作。

G.)青年主任关注佛法活动,负责训练青年会员,并促进各种健康文娱活动,副青年主任则协助其工作。

H.)当理事会选出后,随即推出受委理事。理事有空缺,可由受委理事担任。

I.)当分支会理事认为必要时,可设立特别小组处理特别事务。

第廿一条    分支会财政条款
A.)分支会的收入来源由下列各项获得

  1. 会员费
  2. 特别捐
  3. 举办各种合法筹款

B.)除了每月开销,(例如职员薪金及津贴),凡开销超过八百令吉者须获分支会理事会认同及开销少于八百令吉,须获得总务批准。

C.)所有支付款项超过伍佰令吉者,须以支票支付,所有支票由主席、副主席、总务及财政其中任何二人签署并盖分支会印章方为有效。

D.)财政手中现款不可超过五百令吉。所有款项超过此数者,须在七天内存入被州支分会理事批准之银行。银行户口必须在分支会的名下。

E.)分支会财政年度为每年正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所有账目必须在每三个月呈报予分支会理事会。经审查之年终账目得呈报予州代表大会或支会大会批准。

F.)在财政年度结束后,财政须尽速将收支账目与资产负债表提交予本章程第十二条所选出之查账审查。所有经审查之账目,将提呈予下届州代表大会或支会大会通过。其副本须置放在州支会注册会所,供会员参阅。

第廿二条    分支会条款
A.)分支会的行政工作若本章程未有规定者,按照中央委员会行政工作条款处理。

B.)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应对州代表大会、会员大会及分支会理事会的行政工作给予指示。

第廿三条    章程的修改
章程不可随意修改。除非获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议决通过。所有申请修改章程必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之60天内呈交社团注册官。所有修改章程需获社团注册官批准方为有效。

第廿四条    章程释义
A.)本章程未明确规定之事,交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与中委会决定之。

B.)除非本章程有违反或乖离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所订之政策,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所通过之决定约束本总会全体会员,直到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更修为止。

第廿五条    附录
A.)本总会为佛教行政最高机构,中委会以出家僧尼为总会长、总务与财政,在家信众为护持,中央执行委员须有过半数为僧尼。州委会之组织则视个别情况而定。

B.)在中委同意下,本总会可接管遇到困难的寺庵,并由本总会委派僧尼负责管理。

C.)本总会以团结马来西亚佛教徒,联络感情,振兴教制,宣扬教义,福利社会,及提升人群品行与道德,促进各族和谐为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