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6年

呈 最 高 元 首 陛 下 请 愿 书 (辱佛影片)

公 函 之 一

马 来 亚 佛 教 会 联 合 本 国 各 民 族 佛 教 团 体 代 表 於 一 九 六 六 年 九 月 卅 日 在 吉 隆 坡 美 芝 律 十 号 观 音 寺 举 行 会 议, 议 定 此 请 愿 书。

呈 词

马 来 西 亚 宪 法 第 三 条 文 有 云:”回 教 是 马 来 联 邦 的 国 教, 但 任 何 宗 教 都 可 在 联 邦 内 每 一 角 落 和 谐 安 宁 地 进 行。” 於 有 关 管 理 回 教 的 法 律 中, 曾 有 定 订 禁 侮 辱 掌 握 回 教 者 及 其 宗 教, 但 关 於 其 他 宗 教, 尤 其 佛 教, 却 缺 少 类 此 之 明 文 规 定。

近 来 有 一 套《文 素 臣》影 片 在 吉 隆 坡, 槟 城, 怡 保 各 地 戏 院 上 演。 该 影 片 之 内 容, 侮 辱 佛 教 及 佛 教 之 主 持 人, 影 响 所 及, 马 来 西 亚 人 民 对 佛 教 及 佛 教 之 主 持 人 将 有 轻 视 之 趋 势; 它 使 没 有 信 仰 佛 教 之 人, 对 佛 教 徒 生 起 极 恶 之 印 象。

在 一 九 五 二 年, 活 动 电 影 法 令 第 廿 六(A) 项 条 文 中 有 云: 无 论 任 何 法 律 条 文 如 何 规 定, 若 最 高 元 首 陛 下 认 为 任 何 影 片 对 大 众 会 引 起 不 良 的 影 响, 他 可 独 断, 在 宪 报 上 公 布 命 令, 禁 止 此 种 影 片 之 放 映。

因 此, 你 的 请 愿 者 在 此 谦 虚 而 诚 恳 地 请 求 陛 下 认 定《文 素 臣》影 片, 有 对 大 众 引 起 不 良 之 影 响, 要 求 陛 下 命 令, 在 宪 报 上 公 布 禁 止《文 素 臣》之 放 映。

要 求 陛 下 命 令 陛 下 之 顾 问, 考 虑 修 改 法 律, 或 增 添 一 条 新 的 法 律, 除 禁 止 侮 辱 回 教 的 行 动 外, 对 任 何 侮 辱 其 他 宗 教, 尤 其 佛 教 的 行 动, 也 要 禁 止。

你 的 请 愿 者, 将 永 恒 谦 逊 地 致 敬。
日 期: 一 九 六 六 年 十 月 三 日。
请 愿 者 代 表 签 名: 主 席-- 竺 摩 法 师。
副 主 席-- 达 曼 难 陀 法 师, 摩 诃 昔 曼 法 师。

请 愿 者 谦 虚 地 要 求, 如 任 何 有 关 请 愿 文 件, 请 寄 至 马 六 甲 观 音 街 廿 五 号 青 云 亭 请 愿 者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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