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佛教发展大蓝图2002

第二章 对政府的企望

第一节、对政府的企望
要求政府成立非回教事务委员会。
政府官员多是马来同胞,都是回教徒,要批准佛教方面的要求,在回教教义上实有为难与不便之处。我们建议成立非回教事务委员会,处理非回教的宗教事务。其属 下分设佛教、基督教、兴度教、锡克教等各小组。各小组可与四大宗教联络,或与个别的宗教代表机构联络处理各宗教的事务。这非回教事务委员会应设在由非回教 徒掌管的房屋与地方政府部门。这项工作仍待努力争取。

要求政府拨地给佛教团体作为义山之用途。

要求政府在发展区的宗教保留地,按人口比例拨地作为佛教道场用途。除此之外,要求政府按宗教信仰自由的精神,合理与适当地批准在自有土地上建佛教道场。

要求政府拨款协助各宗教组织的活动,更有效地建立一个爱心社会。

提倡不同宗教团体间的来往,促进谅解与和平共处。在政府的协助下,成立民间宗教联络委员会,每年在政府主导与协助下展开一项联合的活动, 促进彼此间的谅解与和平共处(雪州政府曾尝试进行,可惜是昙花一现而已。)

政府应积极扶持与确保正信宗教得到的良好发展,同时抑制邪教与附佛外道等活动。

国州议员应拨款给宗教团体。

政府应尽量对捐献宗教组织的款项,实行捐献者税务减免的措施。

要求政教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