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马宗教(佛教)政策篇

新屋区须依策划发展指南规定 保留非回教宗教地

政 府 重 新 修 订 策 划 及 发 展 统 一 指 南, 删 除 多 项 有 碍 非 回 教 宗 教 发 展 的 条 文。 新 出 炉 的 指 南 也 规 定 新 住 宅 区, 必 须 保 留 适 当 地 点, 做 为 兴 建 非 回 教 宗 教 场 所 的 用 途。

房 屋 及 地 方 政 府 部 长 拿 督 斯 里 黄 家 定 说, 新 指 南 将 让 非 回 教 的 宗 教 取 得 正 面 发 展, 极 端 官 员 不 能 再 以 狭 隘 态 度, 处 理 非 回 教 宗 教 场 所 事 项。

指 南 通 过 内 阁 批 准

他 说, 该 部 今 年4 月 向 国 家 地 方 政 府 理 事 会 提 呈 修 改 该 指 南 的 建 议 书, 并 在 上 周 获 得 副 首 相 拿 督 斯 里 阿 都 拉 巴 达 威 为 首, 成 员 包 括 各 州 州 务 大 臣 的 该 理 事 会 通 过; 指 南 也 获 得 内 阁 认 同。

黄 家 定 今 日 在 马 华 总 部 召 开 新 闻 发 布 会, 公 布 有 关 事 项。

他 说, 在 原 有 策 划 及 发 展 统 一 指 南, 涉 及 非 回 教 宗 教 场 所 的 条 文 是 由 某 个 州 的 某 些 官 员 与 回 教 理 事 会 讨 论 后 制 订, 并 无 经 过 其 他 各 造 的 讨 论。

他 认 为, 上 述 不 合 理 条 款, 不 符 合 我 国 多 元 种 族 及 多 元 宗 教 的 国 情。

他 说, 在 听 取 4 大 宗 教 理 事 会 及 马 华 宗 教 局 反 映 意 见 后, 发 现 州 及 市 县 议 会 是 根 据 本 身 的 意 愿 处 理 兴 建 非 回 教 宗 教 场 所 的 申 请, 因 此 造 成 许 多 不 便 及 不 符 合 国 阵 的 治 国 精 神。

“ 我 已 在 部 门 首 长 会 议 上 表 达, 要 全 面 贯 彻 该 指 南, 不 要 让 官 员 继 续 根 据 单 方 面 的 主 观 意 愿, 处 理 非 回 教 宗 教 场 所。

马 华 议 员 协 助 落 实

他 说, 马 华 国 州 市 县 议 员 将 监 督 州、 县 政 府, 积 极 协 助 落 实 该 指 南。

此 外, 部 长 说, 他 向 防 范 社 会 病 态 问 题 的 内 阁 委 员 会 提 呈 的 报 告 书 内, 也 建 议 所 有 房 屋 发 展 计 划, 除 了 回 教 堂 外, 必 须 保 留 土 地 供 兴 建 非 回 教 宗 教 场 所。

提 到 兴 建 非 回 教 宗 教 场 所 的 标 准, 他 说, 当 局 将 根 据 城 市 策 划 局 对 兴 建 非 回 教 宗 教 场 所 的 标 准, 即2 千600 名 信 徒 或5 千 名 居 民 可 兴 建 面 积 不 超 过 半 亩 的 宗 教 场 所, 以 贯 彻 兴 建 非 回 教 宗 教 场 所 的 条 文。

策 划 及 发 展 统 一 指 南 被 删 除 的 部 分 条 文 如 下:
•    非 回 教 宗 教 场 所 不 能 明 显 突 出 各 自 宗 教 特 征。
•    非 回 教 宗 教 场 所 不 能 突 出 历 史 古 迹 特 征, 以 及 不 能 建 在 市 中 心。
•    现 有 非 回 教 宗 教 场 在 重 建 或 装 修 后, 宗 教 场 所 不 能 高 过 或 大 过 原 有 高 度 或 面 积。
•    非 回 教 徒 欲 在 本 身 土 地 建 立 宗 教 场 所, 必 须 不 影 响 及 不 可 挑 战 回 教 徒 及 回 教 地 位。
•    所 有 店 屋 及 住 宅 不 能 改 建 为 非 回 教 宗 教 场 所。
•    所 有 兴 建 非 回 教 宗 教 场 所 的 申 请, 必 须 交 由 各 州 回 教 理 事 会 定 夺。
•    合 法 的 非 回 教 宗 教 场 所, 如 果 触 犯 其 他 宗 教 的 敏 感 性, 必须 迁 至 其 他 地 点。
•    所 有 非 法 的 非 回 教 宗 教 场 所 必 须 被 拆 除。

兴 建 非 回 教 场 所
根 据 新 指 南 处 理

房 屋 及 地 方 部 长 拿 督 斯 里 黄 家 定 说, 鉴 于 宗 教 及 土 地 属 州 政 府 的 权 限, 房 屋 及 地 方 政 府 部 将 扮 演 协 调 的 角 色, 将 有 关 非 回 教 宗 教 场 所 的 条 文 标 准 化。

另 一 方 面, 黄 家 定 周 五 在 实 兆 远, 与 红 土 坎 及 木 威 马 华 各 区 支 会 领 袖 交 流 后, 对 新 闻 界 说, 该 部 将 在9 月7 日 召 集 全 国 地 方 政 府 的 城 乡 策 划 主 管 时, 分 发 新 指 南 给 他 们, 并 指 示 官 员 根 椐 新 指 南, 作 为 处 理 非 回 教 场 所 兴 建 或 扩 建 的 准 则。

“ 由 于 宪 法 规 定, 州 政 府 有 自 主 权 处 理 上 述 问 题, 不 受 中 央 政 府 约 束。 不 过, 我 的 部 门 将 劝 告 他 们 按 照 新 指 南 来 处 理 宗 教 问 题。”

他 说, 新 指 南 的 初 步 概 念, 已 传 达 给 各 地 方 政 府 官 员, 新 指 南 准 则 将 在9 月 初 分 发 予 各 地 方 政 府 官 员。

他 说, 为 贯 彻 新 指 南, 他 将 于8 月17 及18 日 在 柔 佛 召 开 全 国 各 州 地 方 政 府 行 政 议 员 会 议, 向 行 政 议 员 传 达 新 指 南 的 内 容。

< 南 洋 商 报> 5/8/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