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佛总马六甲州分会

马佛总会马六甲州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纲
1.  本分会为马来西亚佛教总会属会之一,定名为”马来西亚佛教总会马六甲州分会”.(MALAYSIAN BUDDHIST ASSOCIATION MALACCA BRANCH)简称”马佛总甲州分会”.

2.  本分会秉遵马来西亚佛教总会章程,以团结教徒,联络感情,振兴教制,宣扬教义,福利社会,及提高人群道德,促进各族和谐为宗旨.

3.  本分为以1.蓝色,2. 黄色, 3. 红色, 4. 白色, 5. 橙色, 6. 前五种色混合之色等计六种颜色之佛旗为旗帜;以”万”字与佛旗之颜色及代表八正道之法轮为标志.

4.  本分会之会所,设在马六甲观音亭街门牌四十号.(NO. 40, JALAN TOKONG, MALACCA).

5.  本分会(以下简称本会)为维护马来西亚佛教总会(以下简称佛总),并辅助其会务之发展,由居住於本州内之佛总会员组织之.

第二章  会务
6.  本会之任务如左:
A. 徵求会员,鸠收会费,以扩大佛总之力量
B. 联络会员间之感情,遇有纠纷,则为排解
C. 处理本州内会友之一切事项,及当地有关本会之事务
D. 推行佛教文化,弘扬佛法,兴办教育,及举办慈善事业等
E. 为推广佛化,设立佛教青年团与念佛团
F. 联络各州友会,协助佛总推进会务

第三章  会员
7.  本会会员皆居住於本州内,其分类,入会手续与缴费分列如左:
A. 团体会员–凡属马六甲州内之佛教寺庵,团体,学校等,均得申请加入为团体会员

B. 个人会员–凡出家僧尼,曾经皈依三宝之在家信徒与普通善男信女,均得申请加入为个人会员

C. 入会手续–团体会员入会,其志愿书须有两名团体会员介绍;个人会员入会,其志愿书须有两个人会员介绍;然後送交本会执行委员会通过批准,及呈佛总覆准编号,发给证书.本会有权拒绝任何人入会,而无须说明理由

D. 会员缴费–团体会员分为四种:甲种每年缴年捐一百元,乙种每年缴年捐五十元,丙种每年缴年捐三十元,丁种每年缴年捐一十元.
个人会员分为两种:甲种为永远会员,一次缴足三十元;乙种为普通会员,每年缴年捐三元

第四章  组织
8.  本会以马六甲州会员大会为最高机构,闭会时由执行委员会执行其职权

9.  本会执行委员由会大会选出,分设下列各职:
主席一名  副二名
总务一名  副一名
财政一名  副一名
中文文书一名  国英文文书一名
查账一名  副一名
青年团监理一名
念佛团监理一名
弘法组主任一名  副一名
慈善组主任一名  副一名
交际组主任一名  副一名
敦谊组主任一名  副一名
委员四名

副主席,副总务,副财政以及各组之副主任,得视其工作情形需要,增加人数,或产生若干组员,协助进行;此外,如於会务扩展需要时,可增设教育,康乐等组,或增选委员若干名.以上各组,如於组务之办理上有需要时,可另订细则,经本执行委会通过後施行.

10.  本会执行委员会各职员之任期为三年,惟连选得连任;其任务如左:
A. 主席对於代表本会,对内主持会务,召集会议等,副主席助理之.
B. 总务负责处理会务,联络各组,办理不属於各组之事件.每年在三月以前,办理本会之周年报告,包括本会上年之收支账目,及本会现任执行委员表.
C. 财政负责收支各项银款,及将本会来往账目登记清楚;所存现款超过二佰元时,须将之贮存於执行委员会所指定之银行.所有支票,必须由下列两组职员中之每组一名签暑:一,正主席与正总务组;二,正财政与副财政组;并盖本会印章,方为有效
D. 中文及国英文文书,分别担任本会来往之中文及国英文文件
E. 查账负责查核本会一切收支账目
F. 青年团监理负责监督青年团之活动,代表本会为青年团之顾问,联络本会与青年团间之关系
G. 念佛团监理负责指导念佛团之活动,代表本会为念佛团之顾问,联络本会与念佛团间之关系
H. 弘法组正副主任,负责宣扬佛法,研究教义等
I. 慈善组正副主任,负责办理佛教应办之慈善事业
J. 交际组正副主任,负责办理本会一怍外交事件
K. 谊组正副主任,负责敦睦教友情谊,如遇会友有喜丧事,代表本会前往庆贺或慰问等
L. 委员负责协助诸职员,办理本会各项事宜

11.  本会之佛教青年团,乃由十二岁至卅三岁之本会会员组织之,旨在联络对佛学有兴趣之青年男女,共同研究佛学,宏扬佛法,协助本会推行佛化;团员可作娱乐活动,惟其娱乐节目,须以健康而不违背佛教之庄严为原则.团务由全体团员大会,选出若干委员负责管理之;并由团员大会制定细则,经本会执行委员会批准施行;细则如有增删,亦须呈交本会执委会通过.青年团以本会委任之青年团监理为顾问

12.  本会之念佛团,乃由本会在家信佛之会员组织之,旨在弘扬净土法门,策励团员念佛,止恶行善.团务由全体团员大会,选出若干委员负责管理之;并由团员大会制定细则,经本会批准施行;细则如有增删,亦须呈交本会执行委员会通过.念佛团以本会委任之念佛团监理为顾问

13.  本会如遇需要时,经执行委员会议决,得设各种临时小组,处理会务

第五章  会议
14.  本会会员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 日期在佛总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之一个月前,由本会主席与总务商订之.如遇佛总中央执委会有指示,或本会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或有不少过二十名会联名以书面请求召开时,可召开特别会员大会

15.  本会如遇到有事需要讨论时,可随时召开执行委员会

16.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通知书须於开会之七天前发出,其法定人数为三十人.召开执行委员会,通知书须於开会之三天前发出,其法定人数为全体执委之过半数

第六章 经费

17.  本会办理会务及各种事业之经费,以左列各项收入供应之:
A. 会员费–马六甲州内所有佛总团体及个人会员所交之会员费,除抽出百份之四十献与佛总外,所剩下百分之六十,充为本会经费
B. 特别捐–会员特别捐献与本会之款
C. 筹款–遇有兴办佛教公益事业,得向本州会员劝募义款

第七章  附则
18.  不论任何事项,在本章程内无明文规定者,得参照佛总章程施行之;如佛总之章程亦无规定者,得由本会执行委员会议决施行.惟於施行後,须呈报佛总

19.  本章程如有未尽妥善需要增删者,须经本会会员大会或特别大会,始能修订.惟不论任何修订,须呈佛总通过,方得施行

20.  本会如解散时,须将会内存款,先付还所负久之合法债项,然後若有剩余,应依佛总章 规定,将所剩余之款,悉数移交於佛总;并须向佛总呈解散之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