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6年

 防止侮辱佛教影片工作委员会会议   

(1984 年佛总25 周年纪念刊)

马 来 亚 佛 教 会 职 合 全 国 各 民 族 佛 教 团 体
防 止 侮 辱 佛 教 影 片 工 作 委 员 会 会 议

时 间: 一 九 六 六 年 十 月 廿 七 日 下 午 一 时 三 十 分
地 点: 吉 隆 坡 美 芝 律 十 号 观 音 寺。
出 席 者: 金 明, 金 星, 振 敏, 广 余, 伯 圆, 郑 天 柱。
列 席 者: 竺 摩。
主 席: 金 明 法 师。
记 录: 伯 圆 法 师。

主 席 报 告
(1) 本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马 来 西 亚 佛 教 会 联 合 全 国 各 民 族 佛 教 团 体代 表 大 会 议 决 聘 请 律 师 拟 具 呈 文 事, 翌 日( 十 月 一 日) 即 由 我 及 金 星 法 师 往 访 马 六 甲 英 藉 名 律 师 波 尔 先 生, 请 其 拟 具 请 愿 书, 并 由 大 会 主 席 团 竺 摩( 中 国 藉), 达 曼 难 陀( 锡 兰 藉), 摩 诃 室 曼( 泰 国 藉) 三 位 法 师 签 署 后, 於 十 月 三 日 由 竺 摩, 金 明, 金 星, 广 余 及 达 曼 难 陀 五 位 法 师 为 代 表, 联 袂 晋 谒 最 高 元 首 秘 书, 呈 上 最 高 元 首。 请 愿 书 内 容 包 括 两 点:
1.    请 求 最 高 元 首 引 用 一 九 五 二 年 活 动 电 影 法 律 第 廿 六 条(A) 项 所 规 定 之 权 力, 下 令 禁 止 毁 辱 佛 教 之《文 素 臣》影 片。
2.    请 求 最 高 元 首 於 本 邦 活 动 电 影 法 律 中, 下 令 增 订”维 护 佛 教 尊 严”之 条 文。

(2) 本 月 十 二 日 曾 将 呈 与 最 高 元 首 请 愿 书 之 副 本, 附 本 年 九 月 廿 一 日 星 槟 日 报 《社 论》 之 英 译 本,用 双 挂 号 寄 与 本 邦 总 理, 内 政 部 长, 财 政 部 长, 影 片 上 诉 委 员 会 主 席, 马 华 公 会 总 会 长 及 总 秘 书。 以 上 六 处之 去 函, 迄 今 已 收 到 内 政 部 与 总 理 署 覆 信 表 示 关 注 此 事。

(3) 承 波 尔 律 师 指 示: 本 会 曾 呈 上 最 高 元 首 请 愿 书 之 副 本, 本 年 九月廿 一 日 星 槟 报《社 论》 之 英 译 本, 本 年 九 月 二 十 日 晋 谒 丹 斯 里 陈 东 海之 会 谈 记 录 及 当 时 所 呈 抗 议 《文 素 臣》 影 片 之 公 函 副 本, 应 由 今 日 出席 上 诉 局 重 新 审 查 之 本 会 代 表, 携 往 分 发 与 上 诉 局 诸 委 员。 上 述 各项, 经 已 全 部 备 妥, 待 交 与 本 会 代 表 进 行 之。

(4) 今 日 召 开 会 议 之 目 的, 为 今 日 下 午 五 时 政 府 影 片 上 诉 局 将 重 新审 查 《文 素 臣》一 片, 邀 本 会 三 位 代 表 前 往 参 加; 余 意 本 会 对《文 素臣》一 片 之 立 场, 应 坚 持 一 贯 之 精 神, 要 求 永 远 禁 止 该 片 在 本 邦 放 映 为原则; 是 否 得 当, 请 公 决 之。
议 决 事 项:
关 於 侮 辱 佛 教 之《文 素 臣》影 片, 应 否 坚 持 要 求 永 远 禁 止 放 映 事-- 经诸 委 员 商 酌 后, 议 决: 本 会 三 位 代 表 应 抱 一 致 之 立 场, 坚 决 要 求 永 远禁 止 该 片 在 本 邦 上 演, 反 对 剪 去 部 份 后 予 以 通 过 放 映。 广 余 法 师 提议, 金 星 法 师 附 议, 全 体 赞 成 通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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